精神病患者怀孕时服药须知
一、精神药物等级:
FDA根据对胎儿的影响大小,把药物分成5级:
1、孕A级:已有足够数量、良好对照的人体研究,显示该药在怀孕早期对于胎儿未见不良影响(在怀孕后期也无此种迹象)。
2、孕B级:动物实验未能显示该药对于胚胎具有不良影响,但尚缺乏足够数量、良好对照的人体研究予以证实;或动物实验虽然显示该药对于胚胎可能具有不良影响,然而已有足够数量、良好对照的人体研究显示该药在怀孕期对胎儿未见不良影响。
3、孕C级:动物实验虽然显示该药对于胚胎可能具有不良影响,然而没有足够数量、良好对照的人体研究予以证实;但是由于治疗需要,即使有这种潜在可能,权衡利弊、仍应对于孕妇应用该种药物。
4、孕D级:从市场调查或信息反馈所获“不良反应”资料,或从人体研究,得知该药对于胎儿具有危害可能;但是由于治疗需要,即使有这种潜在可能,权衡利弊、仍应对于孕妇应用该种药物。
5、孕X级:从动物或人体研究证明该药可能导致胚胎畸形,以及(或)从市场调查或信息反馈所获‘不良反应’资料、或从人体研究,得知该药对于胎儿确有危害可能;即使由于治疗需要,权衡利弊之后,可以清楚表明,对于孕妇仍不该应用该种药物。
二、精神药物与怀孕及胎儿的关系:
1、抗精神病药
氯氮平为孕B级,余均为孕C级。
2、抗抑郁药
(1)氯米帕明、多虑平、西酞普兰、氟伏沙明、曲唑酮、米安舍林、米氮平,氟西汀、舍曲林均为孕C级。
(2)去甲替林、帕罗西汀为孕D级(注:澳大利亚标准,把帕罗西汀列为孕C级)。
3、抗焦虑及安眠药
(1)唑吡坦(思诺思)为孕B级。
(2)苯二氮卓类(安定一类)如阿普唑仑、艾司唑仑、氯硝西泮、劳拉西泮等,都是孕D级。
4、心境稳定药
(1)拉莫三嗪,为孕C级。
(2)碳酸锂、卡马西平、丙戊酸钠,为孕D级。
5、治疗痴呆药
安理申、艾斯能,都是孕C级。根据国内外专家意见,在怀孕时服用孕C级及以上级精神药物(帕罗西汀除外),一般来说相对。
精神病人的婚恋和生育
一、法律层面的问题
1、精神病患者的婚姻问题
首先,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婚姻问题上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!但精神病人在急性发病期间不宜结婚,这是因为病人很难履行家庭成员的义务,并且精神症列明显者丧失了正常人的行为自控能力。因此民间的所谓用“冲喜”来治疗精神病例不宜提倡。
其次,反复发作、病情控制差的重性、慢性退缩的精神病人也不宜结婚,因为病人不能建立和维持正常夫妻的家庭生活。但病情缓解、间歇期长者则例外。再者,中度或重度的精神发育迟缓(俗称低能、白痴)的病人不宜结婚,因为病人不能理解婚姻、家庭的实质意义。
严重癫痫、反复发作的病人也不宜结婚,因为病人具有行为冲动、对他人和自身造成伤害的危险性。某些特殊的神经、精神疾病,如有明显的性功能或性心理障碍的病人同样不宜结婚。
神经症、轻度精神发育迟缓、人格障碍、抑、郁症等均不属于不能结婚的范畴。
2、精神病患者的婚姻问题
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而不能自行办理离婚手续的,需由家属、单位组织、司法部分共认指定的监护人代替履行各种法律手续。否则无签约能力的精神病例人所签署的文件无效。
精神病人的配偶仅以“感情破裂”或“不堪忍受”为由提出离婚早诉的至少承担举证下列三种情况的责任,提交有关部门审查:婚前精神病发病的经过和病情;结婚时精神活动表现及诊治情况;目前的精神状态对家庭生活是否带来妨碍和危害性。
一方在结婚以后发精神病的,根据《婚姻法》“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”规定,考虑到过去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,原则上配偶有抚养、照顾病人的义务。不过,在考虑维护精神病人的利益同时,实际生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亦需兼顾。如对方难以忍受精神病人无休止的折磨和痛苦而提出离婚,经调查情况属实的,应准许离婚
进行登记结婚前,不宜结婚的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对另一方隐瞒了病情,登记结婚后,另一方发现并提出离婚申诉的,法院可酌情宣布解除婚约。
二、优生优育优教
优生,是指生育身心健康的婴儿,促进人类在体力和脑力上优秀个体的繁衍。简单地说,也就是生一个健康、聪明、活泼的孩子。要优生先优婚,第一,树立正确的择偶观。第二,不应结婚或暂时不能结婚的对象包括:
1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。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。
2、未经的麻风病病人禁止结婚。
3、双方都患精神分裂症、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不得结婚。
4、精神分裂症、躁狂抑郁性精神病、癫痫病治俞尚未稳定2年以上者不宜结婚。
5、各种法定传染病隔离治疗期间不宜结婚。
6、双方严重的智力低下患者,不宜结婚。
7、患有性传播性疾病者,未不宜结婚。
唐山正规的精神病医院排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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